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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在线投诉 >> 患者反映南医大二附院无麻醉记录致其伤残
投诉者情况
真实姓名:  夏** 
性别:  男 
手机: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地址: 
投诉标题:  患者反映南医大二附院无麻醉记录致其伤残 
投诉要求:   
投诉内容:  无麻醉记录的《麻醉记录单》 ——能成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病历资料和依据吗? 患者夏哲民2010年6月22日因右手臂肱骨骨折,当天入南医大二附院,住院号100622002。一个星期内进行了一系列全身各项检查,仅CT、核磁共振等拍片就达20张。经术前评估,院方认为没有手术禁忌病症(院方隐匿拒绝提供这方面病历)。6月28日上午8点进手术室,麻醉期间,患者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上午10点半送ICU重症室抢救。虽然未造成死亡,但患者因心跳呼吸停止后,大脑细胞缺氧时间过久,形成不可逆性的损害,导致瘫痪!存在有直接的、明显的因果关系!手术还没开始,仅麻醉造成的医疗损害致患者四肢残废,双腿不能站立行走,双手严重变形,不能握东西,失去原有的功能。现患者已瘫痪在床已一年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体重由入院时的117斤降至75斤。患者及家属倍受折磨,全家陷入极度的痛苦之中! 麻醉事故发生后,患方要调看、复印病历及原始的麻醉记录,但院方无法提供!麻醉医师陈惠裕向患者家属述说事发经过(有录音),向患者家属致歉!不知患者耳聋,麻醉期间,问“还麻了呀?”因患者听不到,只是大声叫喊,麻醉师陈惠裕说“也有可能是麻药误入血管中”。患方认为:院方存在误诊(入院记录单),耳聋多年的患者却被及记载成“耳听力正常”,致使麻醉师在注射麻药,问患者“还麻了呀?”患者听不到,麻醉药过量! 其间,患方再次要求复印、调看原始的麻醉记录,被院方有关人员拒绝并和骨科一位李医生(女)发生激烈矛盾。院方声称:“当时因抢救,没有作麻醉记录”,无麻醉记录是对患者极不负责任的侵权行为!当时打入我身体内的是何药?剂量、浓度等全无!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 一年多来,医患沟通多次达不成赔偿协议。院方虽认错,但只赔1万。去年11月23日,医患沟通会上闻浩副院长代表院方表态“绝不推卸责任……”。但时至今日,患方并未见到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和康复。患方的转诊、院外专家会诊等要求都被院方拒绝!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骨科黄主任多次催促患者出院,其间数次中断治疗。今年7月15日甚至停止饮食供应,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 麻醉记录单是重要的病历资料。无麻醉记录是极不规范、重大的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院方提供的这张《麻醉记录单》不仅无麻醉记录而且存在签名造假!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等5个人的签名系一人所书写,不是相应的人员签名!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的重要法律依据,该病历在举证书证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 水…… 第七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第二章 第二十三条 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病历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规范,缺失重要的麻醉记录内容!不能反映诊疗的真实情况,也就失去了病历的证据效力!这份在真实性、记录完整性等方面受到质疑的病历资料,如果作为鉴定材料,将无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及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希望医学会中止鉴定! 人命大过天,生命对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医者父母心,医者仁心,不能草率! 我们尊重医德高尚的好医生,我们谴责对生命漠视的害群之马。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我们应坦然面对,只要医生尽力了,无论什么结果我们都能接受,但对违法违规、给我们造成如此伤害的庸医,我们必然要去追究! 患者:夏哲民 2011-9-2 本次医疗纠纷已由南京医学会鉴定,2012年4月5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鉴【2011】147号,鉴定书意见和结论:“麻醉记录不详,不能确定麻醉过程中使用局部麻醉药的种类和剂量,无法判定麻醉是否符合规范。鉴于不能判定医方麻醉是否符合规范,故本例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方责任大小。” 南医大二附院应当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院方病历记录不详,《麻醉记录单》无麻醉记录:麻醉药物种类,剂量,浓度,麻醉注射时间等内容空缺!导致院方举证不能,应当依法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且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本次医疗损害已由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宁金司【2012】临鉴字第2440号: 南医大二附院不明药物“麻醉”致患者残废瘫痪事件是一起责任缺失,管理失职,严重违反医疗常规,规范及相关工作制度的医疗损害事故!违法者至今逍遥法外!医院方面在此事故态度消极敷衍,没有向受害者道歉和任何说法,期间数次中断治疗以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期并多次催促已瘫痪在床的受害者出院,令受害者为之心寒!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37条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是受害者亲属,对事件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夏先生:1395171**** 
   
 回复信息
回复1:  您的投诉正在处理。经本网记者调查,现已刊发报道《南医大二附院“麻醉无记录”判赔19万》,详细报道内容可参见本网医疗健康频道-维权要闻,或直接点击http://www.js315ccn.com/html/2013-03/36280.html查阅。 
回复时间1:  2012/11/22 20:03:26